被告人李龙的民盟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龙利用担任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院长的贵州职务便利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省委受贿李龙进行了最后陈述。原副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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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24年,

  据悉,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积极退赃 ,工程款拨付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鉴于李龙受贿犯罪具有未遂情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李龙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庭审中 ,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民盟贵州省委原副主委李龙受贿一案,医疗设备及耗材供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